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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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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溶琴 10/10/09, 10:15 pm

博大辩论组第九次例常活动(7/10/2009)
什么是大专法令?
• 根据《大专法令》第15条文,大专生完全不被允许参与或支持任何校内外的政党、职工会或团体,除非那些由大学章程所规定的团体,或由校长书面批准的团体,一旦罪成,刑法是罚款一千元或监禁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 第15A条款则禁止大专生或学生组织未经校长许可进行任何筹募活动;

• 第15D条款说明,在刑事罪名下被控的学生立即被吊销学籍及禁足任何大学,刑事罪成的话,他将立即被开除学籍及禁足任何大学。

• 第16条文则赋权予大学校长,中止或解散大学内的组织团体。

这些大专法令条文跟宪法的最大冲突,是来自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的公民基本自由条款(第5-13条款),尤其是第10(1)条款所赋予人民的言论、集合与结社自由。
执政党青年团提出修正《大专法令》的建议,皆倾向于关注让大专生参与青年团体,甚于促进校园民主、学生结社和言论自由权。
现有的《大专法令》应该废除,因为它不但违反了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也违反了我国宪法下所赋予学术人员及学生的基本人权。一流的建设要有一流的思维,要培养出杰出的学生及教职员,就必须确保大专校园的学术自由、校园民主及学生自治的权力不受侵犯。

隆雪华青一向来强调言论自由,《大专法令》表面上是禁止大专生参与政治运动,实际上却是限制大专生自由的制度,此法令不但控制了大专生的言论自由,也限制了大专生开放的思想。现今的大学生在有限的空间下,已经鲜少发表自主的见解,若长期受到法令的限制,我国的大专生日後只会成为一群不关心社会问题、一切以自我为重的国民,甚至缺乏创作力。长远来说,《大专法令》所培育的大专生,将是一群无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与他人竞一技之长下一代,最终将被淘汰在世界发展的尾端。
所以,大专生废除大专法令运动(GMMA)联盟拟定《大学自由宪章法案》(Magna Carta for Students Act of 2008)以代替1971年大专法令.
郑屹强(大专生废除大专法令联盟协调员)指出: 该联盟在2000年就开始多次向高教部提呈备忘录以要求废除或修改大专法令,惟至今都未获得任何正面回应。
“这促使我们决定以实际行动即拟定一个以大专生言论自由为原则的 《大学自由宪章法案》来坚持这项奋斗。”


废除大专法令运动联盟 草拟大学自由宪章法案呈国会

《大学自由宪章法案》的拟定构思采自1412年由英国律师提倡以自由民主精神为原则的宪章,新法案内容包括:
(一)提倡学术独立,其中包括接受学生理事会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学生代表,确保学生的基本权益受保障,同时强调大专生言论发表的自主性。
(二)教育水平承认的权益,其中包括大专生拥有权限对讲师的授课表现进行评估以及校方应提供完善的福利和学术设备。
(三)大专生拥有成立组织的权益,其中包括成立以大专生自行在每年选举会中遴选委员的理事会,培养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合作精神,监视和裁决学生活动的政策和流程。
(四)政策决议的参与,其中包括针对校方制定的政策让大专生进行提议和投票权,同时可针对争议性的政策进行上诉。
(五)废除打压宣传和学术自由,其中包括知会的权力、给予意见的自由、学生刊物和教育权力。
(六)重新监视纪律处分,其中包括成立学生纪律理事会来选出一名校方行政代表、2名学院会员以及2名学生代表来执行调查工作,以让大专生拥有自辩的机会来捍卫自己权益。
(七)其他权益包括大专生在籍权力保障、学生理事会的基金筹募权益、奖学金保证和特权等。
(八)大专生职责,其中包括发展大专生对课业和活动掌握能力的潜质。

必须废除《大专法令》,还大学生享有更大的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空间。


郑屹强
毕业于博特拉大学外文系中文组
前博大华文学会主席
前废除大专法令协调员
目前:
沙登23区青年委员会主席
隆雪华青论坛组组长
《风云时报》记者

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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